各有关单位和个人:
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﹝2016﹞79号)、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规﹝2016﹞2559号)、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土资厅函﹝2017﹞1272号)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桂价费﹝2018﹞14号)等文件要求,我单位决定对已由委托人先行支付的不动产变更、转移、抵押等登记涉及的测绘费予以清退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清退范围
自2016年12月6日起在申请不动产变更、转移、抵押等登记过程中,前期已产生测量成果且未发生变化的。我院对已出具的成果不作回收,无偿提供。
二、办理退费流程
符合上述清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于上班时间到我单位办理退费。
(一)单位办理退费时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、已收取费用票据原件,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。
(二)个人申请退费时持有效身份证明、我单位收取费用票据原件。
不能到现场申请退费的单位和个人,可委托他人凭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办理退费事宜。
我单位在审核无误后,退还相关费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。
三、地址及联系方式
单位地址: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36号(市住建委7楼)
联系方式:0770-2880879、2880479、2880785
联系人:林娟、党莉菁
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测绘院
2018年9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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